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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2006-11-01    来自: 中国仪器仪表资讯网

     

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http://www.1718china.com      发布日期:2006-10-31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树立一批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企业典范,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深化工业污染防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创建活动将对我国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企业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工业企业。
三、基本条件
(一)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企业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企业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5、企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管理指标
1、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
2、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3、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厂区清洁优美,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
6、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7、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8、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9、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10、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11、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2、企业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3、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4、在环境标志认证范围(见附件3)之内的产品,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已经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不再考核。
四、申报和审批程序
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以上基本条件,经过自查完全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
1、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
(2)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总结;
(3)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
(4)展示企业环保形象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2、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企业进行核实;
3、对审查合格的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
(二)审批程序
1、国家环保总局收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环保专家和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考核验收;
2、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环保总局在中国环境报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公示10天,接受群众多种形式的举报,并组织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3、经公示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查处群众满意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组报请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审定通过“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五、表彰与复查
(一)国家环保总局对审定通过的企业授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荣誉称号可以享受以下环保优惠政策:
1、环保部门在正常的环境监察中减少检查次数或免于检查;
2、环保部门优先安排环保资金;
3、企业可以优先免费在国家环保总局政府网站上设立网页宣传介绍本企业的环保工作和成绩。
(三)国家环保总局每3年对授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荣誉称号。国家环保总局还将组织抽查和暗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国家环保总局取消其荣誉称号:
1、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2、停产、破产;
3、违反环保法规、群众投诉(含上访)3次以上、基本条件2项(含)以上不再具备的。

(贝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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